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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616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蔣志宗蔣志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訴訟代理人
洪孝榮
被告
陪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茶慧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1616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陳掌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掌珠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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