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817號原 告 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吉 被 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 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