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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060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060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李芳貝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汪順生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福詠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就其主張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已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 張為證,經核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金額    │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提示日      │付款人  │
├──┼────┼────┼─────┼──────┼──────┼────┤
│1   │福詠銓有│92,200元│AE0000000 │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臺灣企銀│
│    │限公司  │        │          │            │            │仁大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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