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060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李芳貝 兼送達代收 汪順生 人 被 告 福詠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已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 張為證,經核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金額 │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提示日 │付款人 │ ├──┼────┼────┼─────┼──────┼──────┼────┤ │1 │福詠銓有│92,200元│AE0000000 │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臺灣企銀│ │ │限公司 │ │ │ │ │仁大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