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2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249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益
- 訴訟代理人
- 王尚元
- 被告
- 李霖股份有限公司(即薇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居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合計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