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7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717號
- 原告
- 南群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永弘
- 被告
- 高雄江山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條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6 年度雄補字第172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經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收受上開裁定,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