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4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472號
- 原告
-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芳正
- 訴訟代理人
- 郭正德
- 被告
- 天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4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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