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52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525號
- 原告
- 樹德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月
- 訴訟代理人
- 彭宏泰
- 被告
- 陳瑞淵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52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6 月9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金額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