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6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670號
- 原告
- 億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張馨尹即張德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消債更字第四六九號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105 年9 月10日對被告提起本件給付勞務費等訴訟事件(見本院105 年度雄司小調字第748 號卷第3 頁收狀戳章),然本件被告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日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69 號裁定自當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被告陳報之前揭裁定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原告即不得對被告繼續訴訟而應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