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6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670號
- 原告
- 億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政緯
- 即清算人
- 被告
- 張馨尹即張德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69 號裁定准許被告自民國105 年12月8 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下稱系爭更生程序)為由,於106 年4 月28日裁定,命在上開更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系爭更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閱無訛。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