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68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680號
- 原告
- 飛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鵬成
- 訴訟代理人
- 蕭士賢
- 被告
- 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純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680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8 月4 日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