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7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7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黃銀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73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