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8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810號
- 原告
- 張韻萍
- 被告
- 康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慶雲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數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非小額事件,爰由本院改依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且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8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數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非小額事件,爰由本院改依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且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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