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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饒志民

  • 當事人
    張韻萍康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810號原   告 張韻萍 被   告 康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慶雲 訴訟代理人 張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數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非小額事件,爰由本院改依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且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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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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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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