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饒志民
- 當事人張韻萍、康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810號原 告 張韻萍 被 告 康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慶雲 訴訟代理人 張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數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非小額事件,爰由本院改依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且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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