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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10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100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瑞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士豪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楊琁涵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對於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100 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依前揭法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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