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黃政忠
- 法定代理人陳鼎誠
- 原告向春華
- 被告世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珮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51號聲 請 人 向春華 廖峻毅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相 對 人 世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鼎誠 相 對 人 劉珮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6 年度雄補字第890 號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以106 年7 月5 日法扶高分玲字第106DU0000000號函表示聲請人符合無資力標準等語在卷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其聲請尚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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