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黃政忠
  • 法定代理人
    陳鼎誠

  • 原告
    向春華
  • 被告
    世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珮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51號聲 請 人 向春華 廖峻毅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相 對 人 世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鼎誠 相 對 人 劉珮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6 年度雄補字第890 號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以106 年7 月5 日法扶高分玲字第106DU0000000號函表示聲請人符合無資力標準等語在卷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其聲請尚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秀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