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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7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74號

聲請人
尤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相對人
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與朱明村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聲請人係遭職業災害之勞工,因相對人未於到職日為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致聲請人無法請領相關勞工保險給付,又聲請人因本件職業災害無法工作,迄今均無收入,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於本院106 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卷)等件以為釋明。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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