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80號
- 聲請人
- 鄭清其
- 相對人
- 瑞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職業災害而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民國106 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員工識別證、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診斷證明書、門診收據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 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