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8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80號

聲請人
鄭清其
相對人
瑞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職業災害而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民國106 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員工識別證、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診斷證明書、門診收據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 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