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80號聲 請 人 鄭清其 相 對 人 瑞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職業災害而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民國106 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員工識別證、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診斷證明書、門診收據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 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