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88號
- 聲請人
- 王柏鈞
- 法定代理人
- 王昱惠
- 代理人
- 陳冠州律師
- 相對人
- 贊參陸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而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審查表及高雄市鼓山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在卷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