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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0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14號

原告
鳳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滋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被告
嘉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淑珠
訴訟代理人
陳沛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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