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0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14號
- 原告
- 鳳屏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滋
- 訴訟代理人
- 顏鳳君律師
- 被告
- 嘉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淑珠
- 訴訟代理人
- 陳沛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1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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