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蔣志宗
- 法定代理人張詠傑、洪平森
- 原告翡翠國城管理委員會
- 被告允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58號原 告 翡翠國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詠傑 被 告 允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訴訟代理人 楊絲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選任之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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