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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05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58號

原告
翡翠國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詠傑
被告
允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訴訟代理人
楊絲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選任之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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