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206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 告
- 余渼縈
- 被 告
- 英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麗詩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1206號給付保證收益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簽訂加盟合約書,約定加盟時間自民國103 年6 月5 日起至106 年6 月5 日止,原告給付加盟金,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保證收益租金新臺幣(下同)9,000 元。詎被告未給付原告自105 年6 月起至106 年5 月止共計12個月之保證收益租金,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加盟合約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有高雄市政府函暨檢附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