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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206號

給付保證收益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饒志民饒志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余渼縈
被   告
英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詩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1206號給付保證收益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簽訂加盟合約書,約定加盟時間自民國103 年6 月5 日起至106 年6 月5 日止,原告給付加盟金,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保證收益租金新臺幣(下同)9,000 元。詎被告未給付原告自105 年6 月起至106 年5 月止共計12個月之保證收益租金,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加盟合約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有高雄市政府函暨檢附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吳韻芳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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