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恆彰
- 即被告
- 張惠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77,400 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77,400 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