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317號原 告 温銀招即鴻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被 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如 林寶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