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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400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400號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高雄碼頭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綾
訴訟代理人
張鈞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訴訟,故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是否同意原告撤回訴訟,逾期即視為同意,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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