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喬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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