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陳以薰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表示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 被告賀喬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被 告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以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變更為林柏志,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表示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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