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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被告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以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變更為林柏志,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表示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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