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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陳以薰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表示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 被告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被   告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以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變更為林柏志,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表示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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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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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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