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4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4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同芯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秋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東蓀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3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