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俞振良、邱翠蓮

  • 原告
    大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63號原   告 大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振良 送達代收人 吳麗琴 被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252 元,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2,920 元,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12月2 日以105 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920 元,該裁定業於105 年12月6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洪季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