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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70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702號

原告
50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啟源
訴訟代理人
黃珮宜
被告
新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黃珮宜」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啟源」及「訴訟代理人黃珮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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