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7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702號
- 原告
- 50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啟源
- 訴訟代理人
- 黃珮宜
- 被告
- 新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黃珮宜」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啟源」及「訴訟代理人黃珮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