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8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880號
- 原告
- 方圓會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子義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云
- 法定代理人
- 傅怡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宛萱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翔
- 被告
- 亞洲智慧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場地租金費用事件,本院於107 年1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方圓會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方圓會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