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場地租金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880號原 告 方圓會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張馨云 傅怡綸 陳宛萱 張詠翔 被 告 亞洲智慧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場地租金費用事件,本院於107 年1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方圓會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方圓會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