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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14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148號

上訴人
愛麗絲寶貝寫真館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憲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3 月20日本院第1 審簡易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4,539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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