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成泰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銘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7 年3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