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成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7 年3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