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71號上 訴 人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鑫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敗訴部分)為新臺幣290,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請併具狀(及繕本) 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