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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42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428號

原告
蔡政璜
被告
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秀珠
訴訟代理人
蔡素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各1 紙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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