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61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簡字第2611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德
- 被告
- 凱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威年
人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261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1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共同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06 年10月12日、面額為新臺幣1,764,000 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惟屆期付款提示,僅獲部分支付,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