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6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699號
- 原告
- 魯笠將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賢
- 被告
-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
- 法定代理人
- 李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因之,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