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768號
- 原告
- 全日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主耀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洲
- 訴訟代理人
- 陳周呈
林森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雄簡字第2768號
林森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