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411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李梅霞即福相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蘇淑華律師
- 被告
- 董泯倫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41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 月15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五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0 號之統一超商萬應門市(即福相商行,下稱系爭門市),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僱用被告為員工。詎被告無付款之真意,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時間、地點,使用IBON機台列印虛擬點數條碼單,復於同日下午3 時38分許,在系爭門市就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之金額,使用櫃檯收銀機刷單繳費;又於同日晚間9 時27分許,在系爭門市,使用IBON機台列印虛擬點數條碼單,再使用櫃檯收銀機刷單繳費,被告實際上並未繳付任何款項,以此等方式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又於105 年12月28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系爭門市內,徒手竊取置於櫃檯內之現金6 萬元,致伊受有損害共計17萬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現金日報表(代用轉帳傳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4725號起訴書等為證,且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 片附卷供參,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復依職權函查被告之投保資料,有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購買時間 │購買地點 │商家名稱│金額(新│ │ │ │ │ │臺幣) │ ├──┼───────┼────────┼────┼────┤ │ 一 │105年12月28日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燕子郡 │2萬元 │ │ │下午3時3分許 │二路243號統一超 │ │ │ │ │ │商永泰門市 │ │ │ ├──┼───────┼────────┼────┼────┤ │ 二 │105年12月28日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幻想石頭│2萬元 │ │ │下午3時4分許 │二路243號統一超 │ │ │ │ │ │商永泰門市 │ │ │ ├──┼───────┼────────┼────┼────┤ │ 三 │105年12月28日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澄心居 │2萬元 │ │ │下午3時5分許 │二路243號統一超 │ │ │ │ │ │商永泰門市 │ │ │ ├──┼───────┼────────┼────┼────┤ │ 四 │105年12月28日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大乘觀 │2萬元 │ │ │下午3時6分許 │二路243號統一超 │ │ │ │ │ │商永泰門市 │ │ │ ├──┼───────┼────────┼────┼────┤ │ 五 │105年12月28日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福吉雙至│2萬元 │ │ │下午3時7分許 │二路243號統一超 │ │ │ │ │ │商永泰門市 │ │ │ ├──┼───────┼────────┼────┼────┤ │ 六 │105年12月28日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甜蜜研究│1萬元 │ │ │晚間9時27分許 │四路190之1號統一│所 │ │ │ │ │超商萬應門市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