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祖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佘欣芫即新角度工作室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6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