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許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開富貴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0 號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及提出本件租賃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開富貴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0 號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及提出本件租賃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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