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朱世璋
- 當事人許薇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0號原 告 許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開富貴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0 號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及提出本件租賃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