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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0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03號

原告
鼎立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荃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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