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57號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泰企業社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