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1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05號
- 原告
- 梁財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速來便利生活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5,167 元(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修理費用5,650 元部分,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