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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1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05號

原告
梁財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速來便利生活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5,167 元(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修理費用5,650 元部分,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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