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05號原 告 梁財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速來便利生活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5,167 元(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修理費用5,650 元部分,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