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1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39號
- 原告
- 王豐裕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詠域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4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