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55號原 告 黃怡親即禾富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御萱坊生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5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