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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1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55號

原告
黃怡親即禾富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御萱坊生醫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54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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