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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

給付職災補償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

原告
鄭清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8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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