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原 告 鄭清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8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