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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謝宗翰

  • 原告
    鄭清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原   告 鄭清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8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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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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