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退還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15號原 告 王秀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衍慶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萬7,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