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3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65號
- 原告
- 高于涵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瑋律師
- 被告
- 第一肉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志賢
原告與被告第一肉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而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聲請訴訟
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雄救字第92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該訴訟救助案件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