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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3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65號

原告
高于涵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被告
第一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賢

原告與被告第一肉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而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聲請訴訟

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雄救字第92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該訴訟救助案件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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