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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沈宗興

  • 當事人
    高于涵第一肉品有限公司與被告第一肉品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65號原   告 高于涵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被   告 第一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賢 原告與被告第一肉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而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雄救字第92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該訴訟救助案件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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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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