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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47號

原告
謝春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
被告
挪亞方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請求給付之票款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53,500 元、373,700 元、432,700 元,合計1,15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101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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