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47號原 告 謝春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莊雯琇律師 被 告 挪亞方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請求給付之票款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53,500 元、373,700 元、432,700 元,合計1,15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101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