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47號
- 原告
- 謝春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雯琇律師
- 被告
- 挪亞方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請求給付之票款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53,500 元、373,700 元、432,700 元,合計1,15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101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