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
- 原告
-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而聲請對債務人環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易進鈞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4243 號),惟其中被告易進鈞已於法定期間內未附理由而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098元(因另有其他債務人未為異議而無從以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扣抵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1,09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