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

原告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而聲請對債務人環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易進鈞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4243 號),惟其中被告易進鈞已於法定期間內未附理由而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098元(因另有其他債務人未為異議而無從以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扣抵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1,09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