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 原告
- 品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詹楊蜂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高雄市○○區○○○路000 號13樓之1 所坐落「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㈡陳明被告占用頂樓平台之面積為何(即基地台或其他機械設備占用頂樓平台之面積)?並提供占用之相關照片供參。㈢陳明本件頂樓平台之總面積為何?㈣陳明高雄市○○區○○○路000 號建物總樓層數為何?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